随着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学科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在本学科内实行无偿共享。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共享基金,资助各学科的大型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提供开放服务时使用的消耗性材料费、测试(制作、加工)劳务费等。
第二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与确认
1.由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实验室提交申请书,由实验室根据开放共享设备的条件予以确认,商定后列入开放共享设备范围。确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网上公布。
2.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具有2个(含2个)以上学科可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2)可供多学科使用的通用性很强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申请与审定
1.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的教学、研究人员均可申请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通过导师申请,但不能申请本学科大型设备的开放共享基金。
2.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基最高申请额度为1万元,基金获准者需按获准基金数1:1额度配套投入。
3.基金应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申请书》。
4.实验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的实际需要和学校当年的设备开放共享基金总额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额度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5.基金获准者凭实验室的基金批准通知单,领取实验室统一印制的《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经费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冒用,经费当年有效。
第四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及其审定
1.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收费计算方法:使用收费=基本费+管理费
(1)基本费的计算方法:基本费=电费+水费+消耗费+仪器维护费。消耗费:为试剂和易耗实验材料等,包括开机费。
(2)管理费的计算方法:管理费一般掌握在基本费的10%-15%范围内。
2.收费标准由仪器提供单位确定,并提交实验室组织的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审核专家组审核后,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布。
3.各仪器设备开放单位必须按实验室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校内服务实行优惠政策,按标准使用费的60%收取。校外服务按标准使用费收取。
第五条 开放共享基金收费分配比例按下法计算:由课题组投资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按毛收入分配,10%上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9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管理服务费,其中60%用于成本和发展基金,30%可用于奖酬基金,开支部分劳务费或加班费。
第六条操作程序:
1.实验室统一印制《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作为预约使用设备和经费结算的凭证。该表一式三联,使用时第一联由设备操作人员保存;第二联由院系设备开放管理人员保存,作为操作人员工作量、劳务费发放的依据;第三联由用户保管,作为缴款后领取测试结果或加工物品的凭据。
2.用户使用共享设备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待开放共享基金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后提前与设备单位管理人员预约,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任务下达给设备操作人员,并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使用经费量,经双方认可签字。用户凭登记表第三联到实验室领取补贴。
第七条设备开放共享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或加工任务;
3.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或合格的加工产品;
4.不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八条考核与奖惩:
1.基金获得者每年底向实验室提交基金使用报告,实验室根据各单位设备开放实际的情况组织年度考核与评比,表彰奖励在设备开放使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对开放使用特别好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优先足额提供其下年度的维修费和优先提供下年度的基金资助,并给予共享设备成员单位补贴。
3.对开放度低、年终考核使用效益低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将其基金调剂到需要使用的单位或学科,并取消其共享设备成员单位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