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实验室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围绕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为加强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面向国内外研究学者,自由申请,由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资助。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每年发布课题申请指南一次,课题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四条课题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五条申请者应根据申报指南,填报“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A4纸打印,一式三份),需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至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最终由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资助。
第七条获得课题资助的研究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执行情况,重点汇报课题进度和研究成果。对于没有显著研究进展或存在重大问题的课题,实验室有权终止。
第九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束后,向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实验室验收,最终由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课题资助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中文署名为: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纺织大学);英文署名为:a. State Key Laboratory ofNew Textile Materials and Advanced Processing Technologies。同时,论文中应注明“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纺织大学)项目资助(编号:xxx),英文为:This study was supportedby the OpenState Key Laboratory of New Textile Materialsand Advanced Processing Technologies。
第十一条对于完成较好的课题,实验室将优先考虑下一轮资助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课题经费来源为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专款专用,原则上在本实验室内使用。对于研究期限较长的开放课题,经费可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对于终止的课题,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武汉纺织大学财务管理和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经费。如果对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