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召开学术会议是加强实验室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扩大实验室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活动。为了积极推动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提高学术会议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交替举行。
第三条举办学术会议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基地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具有相当的前瞻性。
第四条实验室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实验室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应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经讨论并表决并同意举办者,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举办,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再向学校申报。
第五条由学校批准召开,使用基地经费举办每年一次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安排须在会议通知发出前一个月确定,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的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
第六条学术会议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地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地安排参加会议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七条学术会议结束后,基地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的效果与影响做出全面评估。
第八条学术会议是否定期有效地举办,列为考核基地主任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