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认真做好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培育浓厚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论文奖励
1.凡以“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New Textile Materials and Advanced Processing Technologies”为第一署名的论文(包括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实验室将进行全额奖励。
2.奖励标准:
凡SCI论文,根据影响因子(IF)值分别予以奖励:IF<10分,1万元/篇;IF≥10分,3万元/篇。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
1.凡以“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署名,并且实验室可直接利用的科研成果,实验室将进行奖励。
2.只署名一个单位的,给予全额奖励;如几个单位联合署名,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全额的60%;属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20%。
3.实验室不能直接利用的科研成果,不给予奖励。
4.奖励标准:
(1)凡获国家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0元;
(2)凡获国家发明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
(3)凡获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0元
(4)凡获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0元;
(5)凡批准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
(6)凡批准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第三条 奖励经费由实验室从每年科研补贴基金中提取。第四条同一成果以最高奖励级别为准。
第四条 凡获奖励的论文、成果,其第一完成人于当年十二月将原件和复印件1份报送实验室办公室登记,核实后颁发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