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实验室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实验室内所有涉及危险品的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在研究中应尽量使用安全或者危险性较小的物品。
第二章 危险品的保管
第五条危险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六条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七条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八条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并配有相应的灭火设备。
第九条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条储存危险品的场所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品。
第十二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危险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品由需求人向指导老师提出申购,经指导老师签字后交采购员专门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剧毒危险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用量较大的需要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能领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非实验室固定成员、学生不得领用。
第十六条危险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指定区域进行,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周围不得有明火。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
1.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3.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由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由专门人员负责采购,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章 危险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条处置),具有生物活性的危险品需要先经过灭活。
第二十条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存放至指定位置,由实验室定期回收。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第二十一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不能处理的危险品的废弃物,交由校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定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实验室将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