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认真贯彻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及依托单位的工作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全面主持实验室各项工作,负责制订重点实验室学科发展、科研、人才、管理的发展战略及建设方案与总体发展规划。
第三条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编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和实验室中长期建设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做好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实验室管理模式。
第五条负责向科技部、上级主管部门、学术委员会汇报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及各项工作。
第六条负责定期主持召开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会,研究决定国家重点实验室行政大事。
第七条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八条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组织机构设置。
第九条负责研究队伍的建设,人才培养、引进及考核,负责研发及管理人员的审批。决定聘用人员(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流动人员)的薪酬,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建设一支学术梯队完备、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条协同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组织和协调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定期检查完成情况,积极承担国家项目、省部委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横向课题。
第十一条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及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负责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设定和审批。
第十三条负责重点实验室对外合作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发展需要购买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负责规划和审批重点实验室的装修、改建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