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时间:2021-04-06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率:

省部共建纺织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实验室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实验室内所有涉及危险品的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在研究中应尽量使用安全或者危险性较小的物品。

第二章 危险品的保管

第五条危险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六条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七条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八条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并配有相应的灭火设备。

第九条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条储存危险品的场所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品。

第十二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危险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品由需求人向指导老师提出申购,经指导老师签字后交采购员专门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剧毒危险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用量较大的需要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能领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非实验室固定成员、学生不得领用。

第十六条危险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指定区域进行,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周围不得有明火。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

1.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3.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由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由专门人员负责采购,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章 危险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条处置),具有生物活性的危险品需要先经过灭活。

第二十条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存放至指定位置,由实验室定期回收。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第二十一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不能处理的危险品的废弃物,交由校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定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实验室将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纺织大学纺织新材料及先进加工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邮编:430200

联系方式:02759367810    邮箱:fzxcljgjs@wtu.edu.cn